浙江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加强和改进浙江省高等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保障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督〔2020〕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浙江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本科层次普通高校(不含军事院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工作的统筹组织和全程监督,具体抽检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
第三条 开展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目的在于引导高校规范和加强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管理,严格毕业标准,严把毕业“出口关”,切实建立健全本科毕业环节质量保障体系。
第二章 抽检对象和程序
第四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全省所有本科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设计)。抽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对于上一学年度出现问题较多的高校和需要重点监测的专业适当加大抽检比例。
第五条 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制定当年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工作的具体要求,启动年度论文(设计)抽检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全国抽检信息平台)和全省学士学位论文信息,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抽检名单。省教育厅指导评估机构开展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组织专家评审。
第六条 各高校根据省教育厅通知要求,通过全国抽检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全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原文、设计作品照片及说明等材料。除按照盲审要求进行技术处理外,不得人为加工修改送检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对于实施本科毕业论文替代制度或有特殊培养要求的学生,需提供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或相关部门通过的特殊培养方案或者毕业论文(设计)特殊要求等支撑材料,供专家评议时参考。
若学位授予对应的毕业论文(设计)符合国家涉密论文相关规定,可不报送原文,须提前以机要形式向省教育厅报送涉密论文定密审批材料。
第七条 评估机构借助全国抽检信息平台,开展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检测结果供专家评议参考。
第八条 评估机构按照随机匹配方式组织同行专家对抽检论文(设计)进行评议,专家根据评议要素提出评议意见。每篇论文(设计)分送3位同行专家评议。评议专家按“合格”和“不合格”两档评定并提出评议意见,对评议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须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设计),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设计)”。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设计)”。“存在问题毕业论文(设计)”认定前,建立申诉渠道,允许有关高校提交补充材料。
第九条 依据专家评议意见,评估机构形成当年度《浙江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评议工作报告》。
第三章 评议专家和评议要素
第十条 省教育厅按专业类组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评议专家库。专家库由省内外专家构成。评议专家须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专业水平高,属本科高校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年龄不超过65岁。每年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评议专家将从专家库中遴选。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重点,制定《浙江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一般性评议要素(试行)》(见附件)。其他形式的专业类毕业作品、毕业创作、项目设计等,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规定,参照相关要素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 评议专家根据评议要素,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相关要求,对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评议。
第四章 结果反馈与使用
第十三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结果由省教育厅向有关高校反馈并抄送省学位委员会,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 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毕业论文(设计)”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高校,省教育厅将予以通报,减少其相关专业招生计划,并进行质量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高校应对有关部门、学院和个人的人才培养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对连续3年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本科专业,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培养质量,省教育厅将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暂停招生,或建议省学位委员会撤销其学士学位授权点。
第十五条 对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高校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各有关高校应将处理结果报省教育厅,并抄送省学位委员会。
第十六条 抽检结果将作为本科高校分类评价、本科教育合格评估和审核评估、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招生计划分配、直升推免的研究生比例、新专业申请、学位点申报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七条 各高校建立校级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制度,加强对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检查,健全毕业环节质量保障体系。对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检查结果要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确保整改落实到位。省教育厅根据抽检情况,对本科毕业环节质量保障优秀典型案例组织宣传交流。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建立高校申诉机制,受理高校对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评议结果的异议,就高校申诉事项进行复核。各高校应建立和完善学生及指导教师申诉机制,妥善处理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申诉事项。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将保障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工作经费,列入年度工作预算。各高校应将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检查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工作预算,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抽检工作顺利开展。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一般性评议要素(试行)
附件
浙江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
一般性评议要素
(试行)
成都中医药大学2023年以“申请-考核”制攻读博士研究生招生报名相关安排 (第二批)
扬州大学关于2023年博士研究生报考资格审核与准考证领取工作通知
关于开展宁夏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选拔工作补录通知
江苏大学2023年“普通招收”博士生招生英语水平测试考前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检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
2022年-2023年法律出版社青年法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计划